北京市月坛中学章程

2024-01-19

北京市月坛中学章程

2024111日党总支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市月坛中学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条1号  

邮编:100045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隶属于北京市西城区教委。是目前全国唯一一所全校都以日语为第一外语、英语为必修课的公立完全中学。

第四条  办学思想: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引下,以促进师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办学根本,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善于合作共事、健康生存发展的人为育人目标,坚持全程设计、全员主体、全面发展的办学思想,不断提高学校教育的国际化、社会化、个性化水平。

第五条  办学目标:中国对外开放的窗口;中日文化交流的平台;爱中知日人才成长的基地。

第六条  探索建立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将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贯穿办学治校、立德树人的全过程。

第七条  办学思路:全面发展,办有特色。

第八条  校训:明理明德 笃学笃行

第九条  学制:学校是公立全日制完全中学,初中教育学制三年,普通高中教育学制三年。

第十条  学校创办时间:1963年

          学校校庆纪念日:每年10月6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共北京市月坛中学党总支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党总支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总支委员4名。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1名。校长、副校长由西城区委教育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

第十五条  学校党总支书记职责

学校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总支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等深度融合,支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1.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北京市各项要求和区委教育工委的有关工作安排。

2.团结带领学校全体教职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3.主持研究由党总支决策的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4.主持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督促检查党总支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

5.负责学校党总支班子自身建设,主持政治理论学习、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重要会议,落实谈心谈话等制度,做好党总支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学校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区委教育工委推荐干部。

7.按照党管人才原则,负责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等工作。

8.负责召集和主持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及其他党的重要会议,代表学校党总支定期向党员大会及区委教育工委报告工作。

9.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重要工作推进和重难点问题破解,指导二级党支部和党务工作者认真履职,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10.负责协调党、政、群团组织负责人之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11.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校长职责

校长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总支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支持配合学校党总支书记开展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负责招生、考试和学生学籍管理等工作。

3.组织开展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推动学校思政课创新,提高思政课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开齐开足各类课程,合法合规选用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等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研究拟定和执行学校薪酬分配与福利待遇方案。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各类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家校社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总支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总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总支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总支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总支委员的校长、副校长可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总支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总支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和纪检委员,校长可邀请党总支书记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党总支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二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党总支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总支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总支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学校党总支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设施等建设,把党总支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党政办、外事办、信息办、总务处、校团委等内设机构和学生处、教学处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总支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定、考核评定、家校共育、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总支会议审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得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国际视野、知识结构、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七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2017年)、《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2019年)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学校德育工作的新经验。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二十八条  按照国家统一颁布的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积极开发校本课程。按照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实施教学。

第二十九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更加重视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教育和指导的责任,并负责协调本班各科的教育教学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联系。

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初高中各学科的学业水平测试。

第三十三条  依照《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2020年)、《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2020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认真开展体育、美育和卫生工作,加强学生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定期开展各种体育、艺术比赛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增强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十四条  坚持多元化评估教师工作原则,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好教师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1.学校根据西城区教委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2.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3.学校对受聘用人员按学校有关规定,实行月绩效工资和学年奖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三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建立一支学历合格、师德高尚、业务素质优良、具有开拓创新和团队合作精神的教职工队伍。

第三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科学研究权:从事教育教学的科学研究活动,在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有关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教职工应服从学校分工,履行岗位职责,履行聘约。聘任、解聘、辞聘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鼓励离退休教职工发挥余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格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2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十三条  对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六章 资产总务后勤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及学校需求制定预算。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认真执行国家财政政策,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学校教代会责成内审小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并执行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学校资金运行符合学校内部控制制度及“三重一大”制度,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五十七条  按照上级教育、发改委、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任何个人、班级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经常检查维修校舍,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十九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党政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和管理。

第六十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毒、防爆、防触电等,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可以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提交党总支会议讨论通过,区教委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在实践过程中,如需修改,需经学校党总支讨论通过,解释权由党总支负责。



北京市月坛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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